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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快播报】南山9家药店被处罚!5招教你选购消毒产品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


(资料图片)

南山区卫生监督所近期对辖区

部分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等单位

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检查

重点抽查

使用或经营的“消”字号产品

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化学药物及

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发现

有9家连锁药店

销售的部分“消”字号

抗(抑)菌制剂类产品

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不符合规范

如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出现

“每日3-4次”

“早、中、晚局部外擦”

“[主要成分]维生素E、XX”

等字样

这一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这9家药店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予以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26号)规定: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规格、剂型;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九)注意事项;

(十)执行标准;

(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消毒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

事关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

……

这有一份“傻瓜式”攻略

(懒得看文字版)

五招教你选购

安全、放心的消毒产品

↓↓

更多关于消毒产品的细节

来带大家扒一扒

比如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有效成分及含量标注错误

01

消毒剂、抗(抑)菌剂、消毒作用的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应标注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有效成分的表示方法应使用化学名;含量应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如戊二醛消毒剂应标注“戊二醛,2.0%~2.2%(W/W)”; 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三氯异氰尿酸,含有效氯45.0%~50.0%”(W/W);也可用g/L表示。

02

对于植物或其他无法标注主要有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注主要原料名称(植物类应标注拉丁文名称)及其在单位体积中原料的加入量

03

消毒产品禁止标注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

如“甲硝唑”、“肾上腺皮质激素”等等。

宣传治疗效果

01

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

对指示微生物具有抑制、杀灭作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对其代表的微生物种类有抑制、杀灭作用。

例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99%,可标注“对化脓菌有杀灭作用”;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有灭活作用,可标注“对病毒有灭活作用”。

02

禁止标注各种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

如“牛皮癣”、“神经性皮炎”、“脂溢性皮炎”等。

03

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

如“尖锐湿疣病毒”、“非典病毒”等。

标注未检验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01

应明确、详细列出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二种以上的,建议用表格表示。

02

消毒剂、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标注作用对象作用浓度(用有效成分含量表示)和配制方法、作用时间(以抑菌环试验为检验方法的可不标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

用于粘膜的消毒剂应标注“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内容。

例如:戊二醛消毒液的使用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

使用方法:

①使用前加入本品附带的A剂(碳酸氢钠),充分搅匀溶解;再加入附带的B剂(亚硝酸钠)溶解混匀。

②消毒方法:用原液擦拭、浸泡消毒物品20min~45min。

③灭菌方法:用原液浸泡待灭菌物品10h。

④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必须用无菌水冲洗干净后方可使用。

03

消毒器械应标注作用对象,杀菌因子强度、作用时间、作用方式、消毒或灭菌后的处理方法。

例如:食具消毒柜的使用范围“餐(饮)具的消毒、保洁”;使用方法“将洗净沥干的食具有序地放在层架上;按电源和消毒键,指示灯同时启亮;作用一个周期后,消毒指示灯灭,表示消毒结束。”

04

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

如“每日X次”,“XX天为一疗程,或遵医嘱”等等。

05

对于使用中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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