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观察 > 正文

【解读民法典】刚买了学区房,学校却搬走了。能要求原房主解除合同吗?


(资料图片)

大林 夫妇看中了一套学区房 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 ,只等 结清尾款交房 。没想到一周后, 学校 贴出搬迁公告,“学区房”不复存在。 大林 以此要求原房主 变更或解除合同 诉至法院, 法院会支持他的主张 吗?
诉帮律师张莹:
大林夫妇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当中如未明确约定学区房条款,学校搬迁不会必然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房屋的跌涨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故大林夫妇的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调整合同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关键词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