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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讯!中证协调研券商投行虚假陈述诉讼情况,下步将有何动作?就应对举措与防范办法征求意见

财联社10月27日讯(记者 林坚)无论是“五洋债”案,还是乐视案,近年来,虚假陈述案件多次将券商推上风口浪尖,券商担责与否,又如何担责,讨论声不绝于耳。财联社记者最新获悉,为进一步了解券商在虚假陈述诉讼方面的实际情况,中证协于10月27日向券商下发了调研通知,即日起调研券商在该方面具体情况与应对之法,券商需要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调查表并于11月7日前反馈。

据调查表内容,此次券商需要反馈的核心事项有三,一是公司虚假陈述相关监管处罚情况;二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三是否存在已生效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判决等。此外,中证协还要求券商反馈关于虚假陈述的应对措施和防范机制等内容。券商也可就虚假陈述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此次中证协调研内容,财联社记者发现,中证协十分关注券商是否能未雨绸缪,在虚假陈述事情发生前通过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做到防微杜渐。此外,中证协更加突出关注券商在事发之后,能否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与措施以应对解决相关问题,并排除隐患。


(资料图)

不仅如此,除了券商在微观层面的一系列举措,中证协此次调研的视野更放在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上,例如对目前的监管及司法实践中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认定问题,虚假陈述相关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等内容,中证协在此次调研中均有涉及。

全面调查因虚假陈述而发处罚情况

不难发现,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易发多发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投资者信心。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

在此次调研中,中证协要求券商如果有存在虚假陈述相关监管处罚情况,就需要填写监管处罚的出具机构、出具时间、出具的处罚类型、项目类型、公司在项目中的角色、认定的违规情形以及违规情形所涉项目阶段。

此外,中证协还要求券商列出公司及从业人员自2019年1月起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相关监管处罚或自律措施(以处罚出具时间计算),如有,需要列出该项目涉及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等是否被处罚,并描述该项目涉及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等的公司名称、处罚时间、处罚类型、处罚事由。

与此同时,券商还需要列出该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否被处罚,也一并描述该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被处罚的情况(包括中介机构名称、处罚时间、处罚类型、处罚事由)。如基于同一事项被多个监管机构出具处罚的,券商还需要补充说明。

调研一审、二审、再审承担的责任比例与金额

近年来,在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下,中介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件正陆续出现,例如乐视网虚假陈述案件,由此一度带来围绕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争论,而券商多是“当事人”之一。

但时至今日,对于虚假陈述案件中券商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所要面对的惩罚力度因为法院酌定情况不一样,在基于同样处罚思路下,无法进行统一比例的过错判定。在此次调研中,就体现了这一点。中证协调研聚焦了券商“正在”以及“已生效”两种状态下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情况。

如果涉及正在进行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券商需要反馈公司诉讼案件数量,还有所涉及的虚假陈述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具体类型、案件受理时间、在项目中的角色、案件所处阶段以及是否涉及代表人诉讼。券商还需反馈此前是否就相关项目被出具相关监管处罚或自律措施。

如果已有生效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券商也需反馈公司诉讼案件数量,以及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在项目中的角色、受理法院、是否涉及代表人诉讼,还有是否就该项目被出具相关监管处罚或自律措施。

中证协要求券商就已有生效的虚假陈述相关民事诉讼填写不同阶段的责任认定比例,其中就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阶段中自身被认定的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

相关调研问题或透露下一步动态

此次调研的重头戏放在了关于券商投行在虚假陈述责任与应对情况方面的意见、建议上。对此,中证协提出了探讨。

具体到虚假陈述相关问题探讨,券商可就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免责举证方面,提出自己的经验、困难及建议。此外,券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何针对性措施以保障公司免责举证成功也可进行分享,也能就“投资者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据收集和举证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于这一方面,中证协具还体提出了六大方面内容,希望券商集思广益:

公司如何理解目前的监管及司法实践中对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认定?有何意见建议?

对中介机构的特殊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的区分,有何意见建议?

中介机构合理信赖专业意见的认定标准,实践当中如何落实?

对于虚假陈述相关监管政策有何意见建议?

对于虚假陈述相关司法实践有何意见建议?

对于境外监管政策或司法实践,哪些方面值得借鉴?

关于虚假陈述的应对措施的探讨,券商可以就以下五个方面提供意见、建议:

发生虚假陈述诉讼风险后,相关业务部门、各内控部门如何分工处置?

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证券公司如何应对?

关于证券公司先行赔付,实践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证券公司利益?

发行人如不配合签署先行赔付相关利益保障条款,如何采取措施保障证券公司利益?

虚假陈述风险事件发生后,如项目组成员提出离职,公司如何应对?

在虚假陈述防范阶段,中证协还邀券商细化到七个方面进行建议分享:

第一道防线采取哪些措施防范虚假陈述风险;

第二道防线采取哪些措施防范虚假陈述风险;

第三道防线采取哪些措施防范虚假陈述风险;

公司采取何种管控机制以及时发现潜在的虚假陈述相关风险事项;

公司在哪些管控环节有效发现了虚假陈述相关风险;

公司在投行项目持续督导阶段如何防范虚假陈述风险;

关于虚假陈述风险防范的其他实践经验及特色做法;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就在近期,知名私募映雪投资接连起诉两家券商,因其在“19华晨05”承销保荐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遭受巨大损失。随后,国新证券的公告提及有关映雪投资的诉讼进展。有市场人士结合证监会此前对华晨汽车集团违法事实的披露认为,该案件的后续处理很可能类似于“五洋债”。

券商将在未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案件将承担怎么样的具体责任,中证协此次调研后又会有哪些后续动作,记者将持续关注。

关键词 征求意见 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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