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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5月20日起莆田市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近日,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5月20日起,莆田市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减轻职工家庭购房的资金压力。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明确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购房首付款。职工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

莆田市职工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5万元调整到60万元。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由原来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调整为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达最高月缴存基数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最高月缴存基数,可提供上年度个人收入纳税明细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予以认定月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在该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或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之前连续缴纳商业养老保险满24个月。

关键词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最高月缴存基数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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