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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进场均出错误!无锡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诉讼化解装修纠纷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偷工减料。那么,业主与装修公司由此引发纠纷该怎么办?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诉讼,成功化解了消费者在阳台封闭过程中与装修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次进场均出错误

消费者殷先生与经营者无锡竹海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签订《阳台封闭委托协议》,约定将橡树湾一套房的阳台封闭项目委托经营者施工,协议约定工期30天,总价合计11000元,殷先生已支付8000元。协议约定用料为奥朗斯108系列窗纱一体,主材1.8毫米厚,内扇1.4毫米厚,纱窗1.2毫米厚。首次进场,将材料运进去以后,安装时发现设计尺寸错误,只好停工;10天后第二次进场,进行现场切割,但切割之后安装不上,又出现错误;2021年5月20日前,第三次进场后发现玻璃尺寸不对,又对玻璃尺寸的问题进行处理。因经营者测量有误差,安装后窗户整体尺寸有偏差,并存在透光透气的现象,阳台整体封闭性差。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但经营者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工期到期时,该工程仍有部分收尾工作未完成。

两级消协支持诉讼

2021年5月20日,殷先生投诉至无锡市惠山区消委会。消委会组织约谈无锡竹海装修有限公司,但对方始终不露面、不回应,拒绝进行协商。

惠山区消委会将该情况反映至无锡市消保委。无锡市消保委联合惠山区消委会、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陆佳颖、符燕培两位律师与消费者殷先生多次沟通,了解投诉调解要求、支持诉讼请求。最后应消费者申请,公益律师配合、两级消协联合,支持消费者开展诉讼。

在此期间,惠山区消委会委托鉴定机构对铝合金型材进行了检测。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铝合金型材的主材厚度大部分仅在1.4毫米左右,未达到协议约定的1.8毫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赔偿消费者货物总价的三倍。

案件审理中,被告无锡竹海装修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因邮寄给该公司的应诉开庭材料被退回,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进行了公告送达。

经营者被判欺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阳台封闭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经营者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按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属于欺诈。经惠山消委会委托检测,检测结果为主材大部分厚度仅在1.4毫米左右,未达到协议约定的1.8毫米,也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故经营者构成欺诈。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经营者公告送达,送达应诉开庭材料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故对消费者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阳台封闭委托协议》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经营者已违约,其应向消费者退还已收取的8000元款项,并应拆除所做阳台封闭工程,将阳台恢复原状,支付消费者支出的检测费20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经营者构成欺诈,故其应向消费者赔偿合同价款11000元的三倍,即33000元,并由经营者负担案件的受理费和公告费。

关键词 惠山区消委会 鉴定机构 铝合金型材 经营者被判欺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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