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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碳谷碳纤维:会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自查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

2022年9月9日,吉林碳谷(836077.BJ)发布了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按照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1、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公司2020年9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关注函对公司会计核算、现金流量表列示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收到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整改小组,仔细分析研究,拿出整改方案,全面整改。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的函》,确认公司整改验收完成。

2、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2021年6月,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融资并购二部的《关于对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主要针对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所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所述对公开发行申报报告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事宜,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张海鸥、卢贵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1年9月,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认为公司对超出预计范围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对公司及张海鸥采取出具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会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公司董事长组织公司管理层重新学习相关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自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关键词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吉林碳谷 证券监管部门 监管措施 证券交易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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